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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不超标、排污总量却超6倍,背后暴露的问题不容忽视!
近日,长三角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皮革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废水自行监测报告中的氨氮检测结果虽符合污水排放综合标准,但数值接近排放限值,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氨氮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年排放量不得超过两吨。然而,通过查阅废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执法人员确认该公司上一年度废水氨氮排放量高达13吨,远超许可总量。这一案例暴露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旨在通过将排入某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以内,以满足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各地根据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和实际排放情况,为排污单位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突破许可总量。
这一制度有助于排污单位平衡生产经营与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关系,还能激发其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的积极性,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部分地区由于监测监控能力不足,尚未具备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实质性监测和控制的能力,无法实现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以文章开头提到的皮革制造公司为例,虽然该公司作为水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执法人员能够通过历史数据确认其超总量排放,但对于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其在某一时间段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往往难以准确核算。因此,多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的监管重点仍停留在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而对是否超总量排放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各地需引导企业高度重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困难等因素,部分排污单位对总量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只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就不会超总量排放。然而,近年来已有不少排污单位因超总量排放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广东省江门市某重点排污单位在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尽管废水总氮排放未超标,但因外排废水量大幅增加,导致总氮排放量超过许可年度总量,最终被处罚25万元。这一案例警示排污单位必须高度关注可能导致超总量排放的各种因素,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在可控范围内。
与此同时,各地还需加大帮扶力度。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比2020年下降10%以上。这意味着排污单位分配到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将逐步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面临排放总量不足的风险。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各地应主动提供技术帮扶,协助排污单位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确实存在排放总量不足的情况,各地政府可探索区域排放总量指标交易机制,为发展留出更多环境容量。例如,2023年9月,江苏省宜兴市出台《宜兴市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及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某镇通过购买邻镇的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指标,有效缓解了辖区内部分企业的排放总量压力。
此外,各地还需提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能力,确保总量控制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可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依法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则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手工监测数据计算;其他情形则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还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等工作的依据。因此,各地应督促有能力的排污单位尽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则需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精准编制执行报告,以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及时准确掌握排放情况。
来源
| 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
编辑
| 张东旺
审核
| 王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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