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Baiy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白银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白银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BaiYi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英文缩写:BY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环保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广泛合作,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白银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7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产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依法强化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为政府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参与有关产业发展、产业改革以及与产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组建环保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向企业培养、输送环保专业人才,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

(四)组织开展环保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五)积极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等。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产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开展产业统计和产业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产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能力评估、信用评价、技术与产品评估、鉴定和推广推介等活动;开展产业内企业相关业务合规情况管理及评定及公示公开。

(八)开展行检行评,评选“绿色”人物和优秀环保志愿者,表彰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九) 组织建立环保专家技术团队,为政府、会员、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组织相关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固废、重金属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举办环保展览会、新闻发布会,开展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十一)促进产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产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产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产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鼓励会员单位、企业家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联合金融机构,搭建绿色投融资平台,助力污染防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 组建白银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应急救援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环保志愿服务。

(十四)建立白银市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及新媒体,发布环保政策、法规信息及协会工作动态等,向会员及社会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创办内部期刊,服务会员单位。

(十五)配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十七)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事项,在依法依规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白银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本协会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将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孵化、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第九条   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组织将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支持党建指导员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优先推荐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协会理事会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协会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以为单位会员为主,即从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产品、环境友好产品、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从事环境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白银市境内或境外在银有环保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个人,只要具备下列条件,都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四)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批新会员,报请下次理事会批准)。

三)单位会员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1.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2.会员单位信用承诺书。

3.自愿提供的相关资质或荣誉证书。

(四)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审议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和会员管理办法。

(六)决定有关协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公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部、技术部、信息部和产业部,同时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专家委员会、环保志愿者之家、环保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第三方环保服务(环保管家)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职权是: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应急救援队在册人员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1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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